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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3-11-28 10:06:00

鲁经院字〔2013〕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卡管理,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济南人民银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补充规定》(鲁财库〔201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同时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凡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

第二章公务卡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申请人员范围:学院在岗在编人员、在岗档案托管人员,以学院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第六条公务卡的办理流程:
(一)职工个人申请并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二)学院财务处审核确认后转公务卡代理银行;
(三)发卡银行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公务卡邮寄给申请人本人。

第七条公务卡的启用。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开通、修改密码、刷卡支出,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核定。

第八条公务卡的补办。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收到新卡后及时告知学院财务处更改个人公务卡信息。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支出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在网上发生公务支出时,持卡人需详细记录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具体消费信息。

第十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一)需用现金发放的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
(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经财务处确认可使用现金的支出。

第十一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财务处不再向各处室、系部的业务经办人员预借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必须经本处室、系部负责人批准,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时,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务卡在国(境)外无法使用。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一)填制报销凭证时,除按照学院原规定的报销办法粘贴原始凭证外,还需粘贴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打印的单据),由于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公务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可使用网上银行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持卡人的各类报销凭据、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报销。
(二)报销审批流程按照学院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卡财务报销时限。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支出当月账单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卡还款处理。财务处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在规定还款期前,由学院财务处工作人员通过财政公务卡支持系统或网上银行,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同一业务中批准报销的差旅费补助等非公务卡支出一并划款到公务卡上,持卡人提取公务卡溢款不收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公务卡逾期报销处理。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所在处室(科)须委托他人填制《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同时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经所在处室(科)及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审核报销公务卡支出;
(二)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时办理公务卡还款,如遇零余额还款账户用款额度未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还款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财务处承担;
(三)当月公务卡报销业务结束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十九条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及时报销或未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条持卡人所在处室、系部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
(二)审核本处室、系部持卡人的公务支出;
(三)督促本处室、系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持卡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委托他人协助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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