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系列配套实施办法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帮扶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切实解决他们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上的经济困难,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第四条 资助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原则。
3.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与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建立由学生处、财务
处等部门组成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处理本系学生资助工作事务。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院学生“奖、勤、助、贷、减、补”及“绿色通道入学”等日常工作;建立和维护好学院与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对口工作关系,接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管理;具体负责与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日常工作联系;分解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各类资助项目指标,监督各系开展的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过程,确保公平、公正的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助学政策。
2.做好全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指导各系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及特困学生帮扶工作。
3.定期召开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座谈会或进行问
卷调查,听取学生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各系沟通、反馈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4.每年初制定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帮扶计划,年末对
照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回顾并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5.负责受理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申(投)诉工作。
第八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诚信评价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3.本系学生资助事务日常工作及资助育人活动。
4.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九条 学院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一)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院、系、班”三级认定评议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
作。
第四章 资助措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措施和途径:
1.奖学金。
2.助学金。
3.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
5.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6.其他形式的资助与帮扶措施。
第十二条 学院各类资助款项,由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予以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各类资助款项,受资助学生应持有效证件签收,原则上不得代领。款项由财务处发至受助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第五章 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现设五类奖学金,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
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平均为每生每年5000 元。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附件二)要求具体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励志奖学
金评审实施办法》(附件三)要求具体评审。
3.省政府奖学金,按《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附件四)要求具体评审。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附件五)要求具体评审。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附件六)要求具体评审。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但获得上述五类奖学金之一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现设一类助学金,即:国家助学金。平均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
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十八条 评审要求: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附件七)要求具体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优秀学生,可同时选择申请一种奖学金。
第七章 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院现设一类助学贷款,即以国家开发银行主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实施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
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院各管理及教学教辅机构应积极设立工作岗位,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成长、成才的发展平台。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附件八)要求具体开展、实施。
第九章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或响应家征召应征入伍服兵役,具体实施以《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4号)和《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鲁财教〔2013〕60号)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章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 号)等文件要求,统筹运用校内资助经费及“爱心超市”救助金等帮扶措施,不断创新资助方式、完善资助政策体系,以促进学生全面成长为目标,升级传统助学项目,拓展新的助学项目,增强资助工作活力,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差异化需求,同时进一步提高资助工作成效、扩大资助工作影响力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的。
附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四、《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
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七、《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八、《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在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两
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系应通过主题班会、谈心谈话、微信推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进行定量评价,按量化分数进行困难程度排名,同时,结合被评议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修正量化结果,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生工作处依据审批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辅导员队伍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严肃态度、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填写规范、审查严谨,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及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认定机构要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及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学院设立师生监督举报及申诉渠道,确保每一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系认定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
策宣传,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于家庭突发困难情形的在校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要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予以重点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在各联合办学单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经院字〔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 )、《 山 东省 普 通 高 校国 家 奖 学 金 管理 实 施 办 法》( 鲁 财教〔2007]37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逐级通过省级评审、全国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励志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级评审
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
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四: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通过省级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省 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
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 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五: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 〔2016〕61号)文件精神,修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志学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类是用于在学院就读的山东省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的学费减免。
本细则所称的“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
年5000元。
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其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资助:
1.就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
2.因留级、重修、补考等形成学费的学生或学籍异常的学生;
3.已在当年足额获得其他免学费政策资助的学生;
4.本人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或建档立卡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全,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条
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
申请。
第八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无误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由学生工作处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参加全省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教育厅评审后,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发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用于受助学生当年的学费减免。其中,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 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院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
学院仅对获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学生。
第十三条各系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坚持工作原则。要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系要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系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国家资助政策及建档立卡学生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贫因学子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
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奖励志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
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级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新疆西藏
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七: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让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 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十月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
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评审小组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院推荐受助人选。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的学生情况,对拟受助学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每年十一月份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在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两
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系应通过主题班会、谈心谈话、微信推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进行定量评价,按量化分数进行困难程度排名,同时,结合被评议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修正量化结果,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生工作处依据审批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辅导员队伍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严肃态度、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填写规范、审查严谨,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及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认定机构要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及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学院设立师生监督举报及申诉渠道,确保每一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系认定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
策宣传,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于家庭突发困难情形的在校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要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予以重点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在各联合办学单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经院字〔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 )、《 山 东省 普 通 高 校国 家 奖 学 金 管理 实 施 办 法》( 鲁 财教〔2007]37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逐级通过省级评审、全国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励志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级评审
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
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四: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且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通过省级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省 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
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 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五: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 〔2016〕61号)文件精神,修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志学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类是用于在学院就读的山东省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的学费减免。
本细则所称的“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
年5000元。
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其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资助:
1.就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
2.因留级、重修、补考等形成学费的学生或学籍异常的学生;
3.已在当年足额获得其他免学费政策资助的学生;
4.本人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或建档立卡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全,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条
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
申请。
第八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无误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由学生工作处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参加全省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教育厅评审后,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发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用于受助学生当年的学费减免。其中,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第二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 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院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
学院仅对获第一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学生。
第十三条各系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坚持工作原则。要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系要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系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国家资助政策及建档立卡学生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贫因学子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
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奖励志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
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十月,凡符合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所属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推荐候选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演讲展示及民主测评,确定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通过省级评审后,学院依据省教育厅反馈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发至获奖学生本人账户、颁发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新疆西藏
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工作原则。要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系必须严守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评审过程的规范、严谨。
附件七: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让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 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十月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
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评审小组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院推荐受助人选。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的学生情况,对拟受助学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每年十一月份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八:
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各管理及教学教辅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外出打工的行为,亦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
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并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院勤工助学的管理、考核及年度薪酬预算等工作。各系、各用人单位应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1.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研究、探索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2.根据各系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3.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各系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2.加强对所属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3.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九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是:
1.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3.认真做好用工考勤及工作质量考核,据实申报、核发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 学院各管理及教学教辅机构应积极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成长、成才的发展平台。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的证明文件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学院审核、研究、论证、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五章 酬金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潍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潍坊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工时不低于潍坊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生及学生所属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与
学生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院研究、审批后,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学生及学生所属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用工单位及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