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6]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涉及以下项目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招标进行。
第二条 学院涉及以下项目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招标进行。
(一)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维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超过5万元的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设备购置:包括每批次超过5万元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包括耗材)、通信、电子监控、网络设备及器材、专用设备等的购置;
(四)物资采购:每批次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的采购;
(五)每批次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如需要的劳务服务、会议等;
(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金额标准以内的支出项目,如能归并汇总进行采购,应进行归并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节省采购费用;不能归并汇总采购的,要本着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等原则进行采购。
第四条 第二条所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国家和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学院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第五条 通过招投标实施的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等,必须是列入经过学院批准的单位年度预算的项目。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纪检、资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
(二)拟定招标规定,规范招标行为;
(三)审定学院采购计划;
(四)审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五)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投标工作的整个过程;
(六)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
(七)接受和处理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审定标书;
(二)负责发标、接标;
(三)负责提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将评标结果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各招标项目提交部门是相应招标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进行市场调查,了解项目产品信息;
(二)拟定立项计划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拟定标书,规定主要技术指标、标准。
(四)按照评标结果,拟定合同,执行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学院可以自行招标,如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中介机构进行招标,委托招标的,须向招标中介机构出具招标委托书。
第十条 进行招标工作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开标时间、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投标有效期、付款结算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公布招标项目,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主要业绩表;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办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对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终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招标、投标情况;应尽量按照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售后服务可靠等为依据设立综合标底或复合标底,直接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学院在发放标书时可向投标人收取标书工本费,用于组织招标活动的支出。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1%的投标保证金,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由项目提报部门的分管领导主持,并邀请财务、监察部门的人员全程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第二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可授权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委员会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需考察了解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业务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考察,必要时应邀请监察人员参与考察,做好监督工作。经考察了解,如选定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报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并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由招标办向中标的投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如在投标有限期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学院应按顺序另选其他候选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还,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召集原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写出变更情况报告,所有参加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违规进行的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各部门要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