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办法(暂行)
鲁经院字〔2016〕65号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鲁经院字〔2016〕65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外聘教师、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认为在以下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提出申诉:
1.学院或部门、单位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2.学院或部门、单位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导致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3.学院或部门、单位在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师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4.教师参与学院或部门、单位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5.教师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6.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7.学院或部门、单位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8.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申诉不受理:
1.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师申诉涉及到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2.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3.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4.本院教师在院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5.外校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6.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8.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申诉工作委员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六条 学院教师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一式三份。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第七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委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材料,经过审查,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署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