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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精准资助政策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6-12-24 16:50:00

鲁经院字〔2016〕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教育扶贫学生精准资助政策(以下简称“精准资助”),实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助育人效果,保障资助资金安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扶贫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资助”是指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统称“贫困学生”)不同的区域环境及家庭经济状况对贫困学生实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治贫方式。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为精准资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助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系精准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财务处为精准资助工作协同部门,负责发放各类资助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系负责落实各类精准资助政策,确定精准资助对象,监督受助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精准资助是当前教育扶贫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各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创新资助方式,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进一步建立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努力开创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是指学院统筹运用各类资助政策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精准资助,实现既包括贫困学生的总量覆盖,也包括贫困学生从入学、在校求学及毕业离校的全过程覆盖。


第三章 精准资助对象
 
第六条 精准资助对象为在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正式学籍的贫困学生。
第七条 精准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八条 各系要充分利用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及山东省高校奖学金评审系统,及时建立、导入、更新、维护受助学生信息,掌握贫困学生在校就读情况,为精准识别资助对象提供准确可靠的学生信息。


第四章 精准帮扶项目
 
第九条 学院精准帮扶措施以精准资助项目为核心。各系要具体分析贫困生的致贫原因,针对不同情况逐个制定帮扶规划,按规定落实好各项资助政策,为实施精准帮扶打好基础。
本办法所称的“精准资助项目”是指由“奖、助、贷、勤、补、免”及“绿色通道”构成的各项资助政策的载体(详见下表所示)。
精准资助项目一览表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经费来源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
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 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
校内助学金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勤工助学 校内勤工助学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校外勤工助学 校外用工单位
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
学费减免与代偿 退役复学士兵(士官)学费资助 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
应征入伍(直招士官)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应届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社会资助 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捐助 捐助个人或单位
“爱心一日捐”专项学生资助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扬帆工程”专项学生资助 山东省慈善总会
其他专项补助(补贴)及资助育人活动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贫困生接待日及重要节日慰问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辅导员家访送温暖
精神资助及心理帮扶
贫困生综合素质提升
资助育人活动

第五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条 资助经费是学生资助工作用于满足贫困学生差异化需求、实现精准资助工作目标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及扶贫经费,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款(捐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的经费,用以奖励、资助全院贫困大学生的学业发展、综合素质提升及保障在校期间基本的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各类补助(补贴)、绿色通道及资助育人活动等资助政策。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以学院年度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由学院财务处在年初预算时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和建档立卡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在校大学生,以学生个人上一学年内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为评审依据。
(一)校内奖学金按下列三个等级设立:
一等奖学金:全院每年奖励100名优秀大学生,每生奖励金额2000元;
二等奖学金:全院每年奖励200名优秀大学生,每生奖励金额1000元;
三等奖学金:全院每年奖励300名优秀大学生,每生奖励金额500元。
(二)申请校内奖学金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励:
1.贫困学生;
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见义勇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 校内助学金以学生遭遇的困难情形及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为评审依据。主要资助具有下列情形且在当年未受任何国家资助政策资助的贫困学生:
1.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一)校内助学金分三档设立:
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全院每年资助总人数不超过100名;
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全院每年资助总人数不超过50名;
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全院每年资助总人数不超过20名。
(二)校内助学金坚持以贫困情况为依据的原则,由各系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合理分档并给予资助,确保每一名贫困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三)申请校内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5.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四)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非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
2.学生家中发生的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及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如父母离异、家中建房、农作物减产等;
3.符合当年困难资格认定条件但未申请资格认定者;
4.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者;
5.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或上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
6.主动放弃学院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者;
7.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等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及省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学金经费、学费减免(学费资助、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各类补助(补贴)、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按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制度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实施细则》(鲁经院字〔2015〕27号)、《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鲁经院字〔2016〕2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精准资助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精准资助的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处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各系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四)各系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六)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报送的受助学生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资助资金。


第七章 精准资助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经费的使用及资助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十八条 各类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系、相关部门要按档案管理的标准,建立工作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受资助学生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和应届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学费减免(学费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要把精准资助作为扶贫攻坚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督查考核,保障精准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将思想教育与精准资助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励志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行为,除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系、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节庆日等重要时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学院精准资助政策,进一步提升学院形象及声誉。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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