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7〕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项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高等学院财务制度》 (财教〔2012〕488 号) 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院财务管理的意见》 (鲁财教〔2015〕37 号) 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字〔2008〕65 号) 的规定,结合 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学院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一) 相关学院收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审定学院制定的有关收入管理规章制度,审定依法依规申报的收入项目, 审核收费标准与范围, 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二) 学院所有收入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组织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 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上级审定的《收费许可证》 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 即学院从省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二) 科研经费拨款, 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三)其他经费拨款, 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等。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 全额纳入学院预算收入管理,
由学院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事业收入
第六条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第七条 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即各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教学收入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由学院统筹使用。
(一)学费收入。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由学院统筹使用。
(二) 学生住宿费收入。是指按照规定标准为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收入, 由学院统筹使用。
(三) 继续教育学费收入。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接受成人学历继续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由学院统筹使用。
(四) 短期培训(非学历教育) 收入。短期培训收入是指学院举办的不涉及学历教育的各层次长短期培训班所收取的培训费用。
各教学单位自主联系承办的培训, 接受学院培训主管部门的管理,其培训收入按照资源补偿和成本控制的比例, 由学院和承办单位统筹使用,培训成本全部由承办单位承担。完成培训任务后应及时结算。
第八条 教学收入来源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 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没有上缴的,不计入教学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学收入。
第九条 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研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科研收入全额纳入学院预算收入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 即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服务性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学院预算收入管理, 由学院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不含学院参股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 院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
第十二条 利息收入是指学院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入是指除上述各条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对校内、校外各单 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 学院服务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应有国家、地方或学院的 相关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学院各项服务性收入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五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学院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校内各责 任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通力配合,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院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院提供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等办学基本情况等为依据拨付给学院的收入, 学院落实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组织人 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六条 教学收入(学费、住宿费)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教学收入(学费、住宿费) 的责任部门有各系和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等部门(系),严格按照下述管理要求办理。
(一)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 按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 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 10 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 学院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 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三) 学院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省财政厅预算要求,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院的各项收费收入。
(四)在校学生有义务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院应按关规定酌情减免学费。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五) 学院相关部门和各系有义务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的缴费情况纳入各系学生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六)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应通过适当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院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 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 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研处和各系。责任单位应在确保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经费划转和报销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八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学院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学院办公室、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等单位。
(二)组织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三) 组织学院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各职能部门或系, 各职能部门或系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收取,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各项收入要及时准确地入账,不得长期挂账不处理。财务部门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收入实现情况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属各系、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给予严肃处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经营收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