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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7-01-05 11:08:00

 
 

(鲁院字〔20174号,201715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学院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科学配 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 (财教〔2012〕488 号) 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 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鲁财教〔2015〕3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具有指挥和调控全院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止。
 
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的预算收 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以收定支,严禁赤字预算。
 
第五条 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预算编制应保证学院的日常教学、科研、办 公以及人员经费需要,兼顾长远发展,促进改革,确保当年学院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统一领导,分项编制、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原则。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财务处汇总平衡,经学院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收支两条线原则。按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学院的一切收入,均应上缴学院财务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均不得以支抵收。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合法性、可能性和可 靠性。收入按其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 政补助收入,  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等拨 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上级拨款
 
(二) 事业收入,  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收 、科研收入等。
 
(三) 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 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学院的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 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院的支出主要是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照 学院的管理模式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任务发生的支出,基本支出可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是指 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 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各系和职能部门的办公经费、公务差旅费、学生活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 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保证全年正常运转, 余留用,超支不补。
 
经费定额由务处根据上年末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以及上年度的教学课时统一核定。
 
第十一条  除定额管理以外的各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由归口的职能处室按照要 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学院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据各部门的职责情况划分如下:
 
()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公积金和养老、医疗保险等支出; 党组织建设、 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各部门人员培训(含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 等支出组
人事处负责编制预算。
 
(二) 院领导办公和公务差旅、业务应酬、会议、公务、法律顾问等费用由学院公室负责编制预算。
 
(三) 与全院(包括各系部) 教学业务相关的经费支出、包括专业建设经费、实 验实训设备购置等与教学业务和教学改革相关、教学成果奖励等各类支出。 由教务 责编制预算。
 
(四) 院报的印刷费、 邮寄费、宣传栏的制作费及全院性活动的宣传费由宣传统 部负责编制预算。
 
(五) 廉政建设业务支出由学院纪委负责编制预算
 
(六) 科研工作、科研成果奖励等与科研业务相关的支出由科研处负责编制预算。
 
(七) 对外交流与合作业务相关的支出由交流合作处负责编制预算。
 
(八) 学生的军训、开学、毕业典礼等全院性学生活动、勤工助学、奖助学金等支出业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编制预算
 
(九) 水、 电、暖、天然气等费用支出、物业管理费支出、教学、办公设施及 公寓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卫生绿化费、校园安全、治安管理费、车辆运行等支出以 备购置、基建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预算。
 
(十) 财务费用、账务和收费系统及财务顾问等费用由财务处负责编制预算
 
(十一) 招生和就业相关费用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编制预算。
 
(十二)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由资产管理处编制预算。
 
(十三) 监察与审计业务相关支出由审计处编制预算。
 
(十四) 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等维修支出由实训中心负责编制预算。
 
(十五) 学院的网络建设及维修、维护等业务支出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编制预算。
 
(十六) 馆藏图书购置、期刊订阅与设备维修与维护支出由图书馆编制预算。
 
(十七) 继续教育与培训业务支出由继续教育中心编制预算。
 
(十八) 学院的田径运动会经费以及正常的体育活动支出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 公室负责编制预算。
 
(十九)体育活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费用由科学人文系负责编制预算。

( 二十) 教职工年度福利支出,教职工的日常活动支出 (包括退离休人员)、体 检支出等由学院工会负责编制预算

其他未列入的业务支出由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承担全院性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编制程序
 
(一) 每年 11 月份,各职能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根据 下一年度经费需求结合本单位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申请(按时间要求 报预算系统),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汇总。
 
(二) 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和学院各职能部门提报的预算支出情况,在优先保证学院的日常运行经费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学院当年重点工作项目与学院 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院预算支出建议。
 
(三)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下达书面预算执行文件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预算,学院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下达的明细科目和额度执行,各预算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年预算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除国家明确拨付的跨年度项目经费外, 一般不留结。如有特殊情况,经费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应于编制下年度预算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预算的追加。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加的,必须提前进行书面申请,详述原因,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 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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