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院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院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院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八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院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院档案馆。
第九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 。
第十条 学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院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订立合同。院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除学院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院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合同类型,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包括人民币10万元)、对学院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由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对学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审批后,原则上由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需经院领导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专用章根据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由学院办公室管理和使用,院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合同审批程序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并归档。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院内行政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院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的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院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