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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7-12-20 10:15:00


(鲁经院字〔2017〕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院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作为所有权人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我院科技人员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科技人员面向企业(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转化;

    4.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

    5.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科研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就学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股权投资等事宜提出方案,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领导小组在科研处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为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和受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学院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第七条  学院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创新创业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队伍。各系科研负责人和科研联络人为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收益。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

    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所在系出具审核意见或承诺。涉及作价投资的,应提供作价投资的相关信息和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或预评估报告。

    以其它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参照上述方式申报。

    2.定价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的,应进行校内公示。

    3.公示

    协议定价的,科研团队应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异议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审批程序。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4.审批

    公示完成,科研处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

    5.备案

    审批完成,技术团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和专利局备案(涉及专利的)等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作价投资的,将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九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三重一大”相关文件精神实行集体决策。

    1.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处组织专家(科研、财务、资产、审计、法律等)论证,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2.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处组织专家(科研、财务、资产、审计、法律等)论证,论证结果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学院科技人员向企业(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开支相关费用后,结余经费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扣除可能发生的中介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付成果完成人员和成果转化贡献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付学院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的费用。

    预算安排的报酬和奖励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额度,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奖酬。

    1.对无后续责任或义务的成果转让、成果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技术团队获得净收益总额度95%的分配权益。剩余部分,40%划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60%为系管理费。技术团队获得的收益可以一次性用于个人奖励,直接发放到个人。

    2.对有后续责任和义务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应在完成项目结项鉴定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和奖酬,分配办法同上。

    3.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分配,学院占投资股份不低于20%。其中用于技术人员(团队)奖励的份额一般占学院所占额度的50%(含股权、出资比例等)。

    4.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实施转化的,学院持有公司10%的股份,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占到公司股份总额度的90%。

    5.技术团队的负责人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团队内人员具体收益分配比例由团队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确定,并报所在系主要负责人审议批准,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实施单位接受科研团队委托,提供有关业务洽谈、合同签订、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与备案、财务办理及知识产权规划与管理等服务的,可以从成果转化毛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平台运行、聘用人员工资及奖酬等支出。技术经纪人为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原则上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上述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三条  学院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四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学院工资总额,但不受学院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学院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在学院财政拨款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转入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调动校内外人员参与学院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的研发、培育与转化。

    第十六条  学院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所在系同意,报学院批准,可以携带科技成果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经学院批准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的管理,按照人社部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及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9号)规定执行。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经学院批准兼职、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按中组部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组发〔2013〕18号)及鲁人社发〔2015〕6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聘任中,成果转化经费(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由科研处制定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内职工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协议、约定泄露学院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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