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7〕89号)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学术委员会章程》(鲁经院字〔2015〕3号),补充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需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学术评价专家库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需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本补充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