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7〕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处 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累计三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涉外活动或非常时期违纪的;
(五)两次(含)以上违纪的;
(六)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
(七)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学院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引起事端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双方动手互殴未造成伤害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双方动手互殴或一方动手打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及伤害后果,动手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九)凡故意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或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价值在2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诈骗、敲诈、勒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其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者,比照第1款处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校园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院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章用电、用火,私接电源线、网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私藏、携带管制器具,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随意移动校园内各种消防器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电话或学院紧急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撕毁、覆盖、涂改学院公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各种文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组织学生活动或集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院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赌博和吸毒,给予以下处分:
(一)围观赌博、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刻公章、偷用公文、印章、档案、试卷等物品或者涂改、伪造成绩单、教师签名、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或因故对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区内,异性交往举止不得体,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者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有调戏、侮辱妇女或严重骚扰他人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色情活动或传播淫秽物品,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听、收看淫秽制品或登陆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组织收听、收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活动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者,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交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必须按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三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点蚊香、使用明火、液化石油气具、酒精炉和电炉、电饭锅、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棒、电烫斗、电吹风、电热毯等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打球、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私改线路者、偷电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造成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日以上7日之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4日以上,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时私自调换考试座位者;
2.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3.未经教师同意在考场上借文具者。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凡考试前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2.考试时左顾右盼、与邻座讲话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4.考试中发现有夹带小抄,但未有偷看行为者。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该门课程判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夹带小抄,且有偷看行为者;
2.考试时,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
3.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不听劝告及态度恶劣者;
4.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5.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6.考试前、后纠缠教师,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者;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中未明确规定,但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参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或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解除及学生申诉
第十七条 处分权限(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系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系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情况下或调查中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科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处理;
(四)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涉及校外人员或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科或通过保卫科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保卫科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处理;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系共同处理;
(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程序
(一)处分学生应当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包括:本人陈述、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综合报告、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号、所在系、年级、专业等);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做出后,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由学生科科长、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5日后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收到处分决定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处分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与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一般以6个月为限(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12个月为限(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毕业生可适当缩短时限),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者,按期解除处分;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应加重处分。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暂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学生申诉及听证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