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字〔2018〕3号)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不断提高我院体育工作水平,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争创优异成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队管理
1.根据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年度计划和比赛通知(规程),结合学院实际,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体委办公室)提出参赛申请(应包括比赛名称、主办单位、比赛时间、参赛人数、训练计划、经费预算等),报学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队训练、参赛。
2.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的组成本着务实精干的原则,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各类体育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各项目运动队设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人数视运动项目而定,原则上不超过2人。
3.教练员人选由体育与健康教研室推荐,体委办公室研究决定。运动员人选由各队主教练推荐,体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4.运动队成立后,由主教练制定详细、科学的训练计划交体委办公室备案,实行目标责任制。每项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教练员原始考勤记录交体委办公室,训练、比赛全过程由院、系两级督导部门进行督导。
二、训练补助标准
1.运动队代表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比赛,训练期间可计发一定的伙食补助。
2.运动队的管理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运动队训练分为日常训练和全天集训。日常训练每次不少于2小时。全天集训每天不少于5小时。
3.补助标准:运动员训练伙食补助按照日常训练20元/人.天、全天集训40元/人.天标准计发。
4.运动员参赛期间的伙食补助参照《在校学生参加校外竞赛相关费用补贴办法(暂行)》(鲁经院字〔2016〕43号),领队和教练员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运动员训练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实际训练天数计发,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运动队训练补助审核汇总并编制伙食补助发放表,经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发放至运动员的就餐卡中。
6.教练员训练期间工作量参照相关课时计算办法执行。
三、奖励标准
1.我院运动员在各类体育竞赛中取得个人名次或者打破学院运动会记录的,执行下表所列相应名次的奖励标准:
奖金 (元) 赛事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
全国学生运动会(大学生组) | 50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
全国单项比赛(锦标赛、联赛、邀请赛) | 3000 | 2500 | 2000 | 1600 | 1400 | 1200 | 1000 | 800 | |
山东省运动会(大学生组) | 1500 | 1200 | 10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
山东省单项比赛(锦标赛、联赛、邀请赛) | 10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100 | 50 | |
地市级比赛 | 800 | 500 | 300 | ||||||
打破学院运动会记录 | 1000 |
2.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名次的,奖金实行累计。
3.团体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的团体比赛)和集体项目(如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主力队员按实际获得名次奖励,非主力队员按名次奖的 60%奖励。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一般按竞赛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的60%与40%划分,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由相应运动队主教练确定。
4.凡比赛设团体总分的项目(如田径)等,不发团体总分奖励。
5.田径接力项目(四人),竞技健美操项目,乒乓球的双打,按参赛运动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奖金。
6.主教练享受其培训运动员一个最高名次的竞赛奖励,助理教练员享受主教练竞赛奖励的70%。
7.每项比赛结束后由体委办公室负责对各运动队比赛成绩进行审核汇总,拟定竞赛奖励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经财务处发放。
8.所有奖励的执行,均以比赛主办单位最后的成绩通知和名次公布(或奖杯、奖牌、证书)为准。
四、经费开支
运动队训练补助和奖励所需经费从学院体委体育活动专项经费列支。
五、本办法所指运动员均指学生运动员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体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