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党字〔2018〕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掌握并及时上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党委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相关工作情况,每年报送两次,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报送。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门和单位以《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为主要依据,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的月初,向学院报告本部门本学期的工作情况。
三、由学院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情况,共同完成报告的撰写工作。报告起草工作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 20 日启动。
四、报告内容须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方可上报。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