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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8-09-07 16:23:00


(鲁经党字〔2018〕30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履职尽责,推进工作,加强监督和问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凡是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分管学院领导,各系、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系、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本制度中所指的“重大问题”,包括:

    1.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情况;贯彻教育部党组、省委、市委和省社党组的决策部署情况。

    2.学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包括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和精神的落实情况;拟以学院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3.重要的交流活动,包括重要的国(境)内外交流活动;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情况。

    4.重要舆情,包括网络等各类媒体涉及学院工作和学院师生的重要情况。

    5.涉及人、财、物等,且超出部门、单位或个人职责权限的重要事项。

    6.需要学院多个部门、单位协调进行的重要工作。

    7.将学院场地出借举办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会议或活动。

    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

    四、请示报告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各系、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请示汇报,分管院领导根据情况向学院主要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

    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不做不报,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多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学院领导的批示办理,不得擅自改变或曲解批示意见。

    五、重要问题要以书面方式请示报告,学院办公室负责请示报告的上呈下达。各部门、单位将贴有《院内请示专用笺》(附件1)或《院内报告专用笺》(附件2)的书面请示报告送学院办公室进行登记批转(如需会签的,先会签后报送),并呈送相关院领导批示。除院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一般不向院领导个人报送。

    教学科研单位向学院请示问题,一般应先会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确需学院解决的问题,职能部门要事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然后送学院办公室转呈相关院领导。

    经院领导批示的请示报告,原件返还呈报单位,复印件留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

    六、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事后必须按程序补报书面请示报告材料。

    七、学院办公室负责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学院纪委、监察部门负责问责。对于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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