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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来源:资产管理处   发稿时间:2019-10-29 09:36:00

鲁经院发〔2019〕50号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  在职在岗的每位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岗或工作需要内部调配变动,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必须做好资产移交手续,如果所用资产丢失损坏或未交清未交全者,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处不得办理相关人事变动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定期与学院财务处固定资产总账核对;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组织学院有关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工作;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七)正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会同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时备份资产变动数据。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分类实行归口管理(设三个归口管理部门):

  (一)实验实训中心  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含空调等)、电子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等)、印刷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二)后勤管理处  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卫生医疗器械、家具(含学生用课桌椅、床凳、橱柜等,实验实训用桌椅除外)、行政办公设备(含安全消防设备、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生活用具)、被服装具等;

  (三)图书馆  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资产范围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归口业务的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三)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示组织实施;

  (五)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批;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学院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和清查工作;

  (六)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七)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院及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类:以原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并据此分类编号、建账、建卡。具体分类目录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学院购建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论证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保管养护制度。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资产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购建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契约,登记备查账簿。收回时应认真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院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的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协议。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与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财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向所在部门交清全部使用的资产,并保证所用资产完整完好。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变更使用人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清查盘点完毕,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各使用单位要形成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告,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有偿转让、捐赠、调拨、报废、报损、置换等。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按程序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汇总上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车辆等,由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所管理及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对隐情不报者查出后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资产管理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资产报表、产权登记及季报的上报以及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院财务账簿进行核对;负责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条形码;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要做到审核资产信息及时准确。如审核不通过,要填写清楚审核意见,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三)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按资产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签字,负责打印粘贴条形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本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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