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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进专任教师担任辅导员的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19-10-18 16:26:00


(鲁经院发〔2019〕48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令)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提升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同时引导专任教师参与学生管理服务工作,锻炼管理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自2019年开始,学院新进专任教师须先担任辅导员不少于3年。学院鼓励全体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二、有关工作安排

    新进专任教师一般任一个班(一般不超过50人)的辅导员,周课时一般不超过12节。
新进专任教师担任辅导员履行辅导员与专任教师两个岗位的职责。

    三、配备与调整

    学院按照一般不高于1:200比例配备全院辅导员。学期初,组织人事处商学生工作处提出对各系辅导员的配备与调整意见。

    四、管理与考核

    新进专任教师在承担辅导员工作任务期间,接受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双重业务指导,实行学院和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系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优先在新进专任教师任教课程所在系安排所带学生班级;其辅导员工作与任教课程出现跨系情况的,以带班学生所在系管理为主,课程任教按照校内跨系兼课进行管理。
新进专任教师在承担辅导员工作任务期间,其辅导员工作与专任教师工作要同时进行年度考核,由主要负责其管理的系综合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其可同时按照辅导员和专任教师参与有关待遇分配,试用期期间按照学院试用期人员待遇分配有关办法进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进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经院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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