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19〕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
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两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系应通过主题班会、谈心谈话、微信推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进行定量评价,按量化分数进行困难程度排名,同时,结合被评议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修正量化结果,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生工作处依据审批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辅导员队伍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严肃态度、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材料填写规范、审查严谨,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及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等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各级认定机构要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及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学院设立师生监督举报及申诉渠道,确保每一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系认定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
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于家庭突发困难情形的在校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要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予以重点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在各联合办学单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经院字〔2018〕5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