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19〕35号
关于印发《招生工作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系、部门,单位: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0日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招生,加大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力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生源质量、生源结构适应学院办学水平与就业市场需求。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工作,研究、协调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招生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编报学院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六条 教学管理部门确定当年招生专业并提出招生计划分配需求。
第七条 招生管理部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形成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方案;经学院研究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招生计划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编制。
第九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第十条 如确需修改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全称、校址、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经批准的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章程。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学院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系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主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现场咨询会、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的内容包括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学院招生章程、办学优势及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毕业生就业、奖助学金、校园文化以及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须依法依规,客观真实。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个不得”的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前,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学院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录取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期间,严格执行保密要求,无关人员不得干预录取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做好录取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档案下载、招生计划核对、阅档、预录取、退档等环节的工作,并及时处理好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反馈的意见。
第七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印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姓名、录取专业、报到时间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规定。
第八章 新生报到注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
第二十九条 严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按规定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整理招生录取文件,及时移交新生档案。
第九章 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对违纪违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