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0〕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 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9〕2 号) 和《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2019〕20 号) 及《山 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鲁供财字〔2019〕82 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 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以提高预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重点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自有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 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 责任追究原则。坚持“用钱必问效, 无效必问责 ”的管理理念, 强调项目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 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全院教职工公开,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
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财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具体预算绩效管理。财务 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的组织、审核, 牵头建立重点评价机制;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编报、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问题整改等。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实施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建立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机制。
(二) 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
(三)负责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四)负责按要求向上级部门上报学院预算绩效信息。
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
(一) 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 ”的原则, 要求制定的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突出。
(二) 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落实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 果 。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政策依据、设定绩效总目标、制定长期、当期(年度) 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效益指标、时效指标、满意度)等。
第九条 有关部门提报预算项目时,应开展事前评估论证,同时按照要求, 编制 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对共性项目目标或指标,相关职能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统一标准要求。
第十条 绩效指标编制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 能够充分、恰当反应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的核心指标。
(三) 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 以便于评价结 果可以相互比较。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 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四) 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 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于绩效目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
第十一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 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 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 示。预算部门在填报绩效指标值, 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 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 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 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 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 ”,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 学院财务处及项目实施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 效运行监控, 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规范性、预算存量资金、预决算差异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项目绩效评价, 以及 一定金额以上、对学院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学院安排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根据上级要求对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预算执行或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要对照预算设 定的绩效目标, 对预算执行实际绩效进行自评, 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评价结 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并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审核后,根据上级要求汇总编制或填报。绩效自评满分 100 分。项目实施部门或资金使用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进 行量化打分, 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 10%、产出 指标 50%、效益指标 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10%。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除“项 目预算执行情况 ”分值不得改变外, 其他指标权重可根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适当调整, 但分值加总后应等于 100 分。二级、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评价或要求开展绩 效自评的,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并将上报的有关报告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评价。审计部门负责对部门整体预算绩效自评的审计,并出具预算绩效审计报告;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审计评价。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 监控、绩效评价等信息, 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激励约束等方式。严格项目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与预算挂钩。学院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调整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项目(部门、单位) 优先保障, 对绩效较差的项目(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低效无效资金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学院有关预算绩效信息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并按规 定公开。资金使用部门将所管理的项目资金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作为本部门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涉密内容除外),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约束。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总责,项
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 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