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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0-09-11 08:46:00


鲁经院发〔2020〕33号

    一、总则

    (一)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依据《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度

    (一)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范围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稽核、监督。

    (二)出纳职责:

    1.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及由出纳分管的银行预留印鉴;

    2.对库存现金做到每日清点,并于月末终了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3.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回单,协助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4.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授权支付录入,交由专人授权;

    5.负责录入数字证书(加密U盘)的保管和网上银行延期更新工作。

    (三)复核岗位职责:

    1.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资金业务的合规性;

    2.复核业务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和单位是否妥当等;

    3.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支付数字证书(加密U盘)的保管与延期更新情况。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所有经济业务,首先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职工办理业务,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发票、POS签购单等票据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明确会计与出纳各自的职责,其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三)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依据经审核后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得白条顶款。

    (四)支付现金可以从学院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即坐支),不准垫支挪用。

    (五)库存现金金额原则上以满足学院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超过限额的现金应由出纳当日送存银行。

    (六)到银行存取现金时,必须由学院派专车运送,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大额资金存取必须向保卫科申请保护。

    (七)学院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交由会计人员入账,不得坐支、账外设账或私设“小金库”。

    (八)借出现金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九)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安全防范措施,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在保险柜内存放,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十)保险柜只能由专人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的出纳人员应及时更换新密码。

    (十一)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十二)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托。

    (十三)零余额账户支付管理

    1.由专人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密码、授权支付密码;

    2.及时了解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3.每日应做到国库授权支付日记账单与国库支付明细表核对一致,并按月做好国库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的核对工作。

    (十四)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1.网银账户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双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会计人员、出纳员各自分别负责保管和使用;

    3.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如有临时变更操作员,必须更新网银口令;

    4.不得在除单位财务内部电脑以外的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单位网银办理业务;

    5.会计人员和出纳必须妥善保管好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不得互相泄露密码,擅自委托他人操作。
 
    四、货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财务处对货币资金使用、保管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自觉接受学院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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