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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0-09-29 09:10:00


鲁经院发〔2020〕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内资助体系,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设立学院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范围数量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具体条件

    (一)成绩要求。申请学院励志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二)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意识形态等问题,无重大不诚信事件等行为。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院级奖学金。获得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院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共奖励10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学院根据各系专科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名额,对涉农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评选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程序。每年十月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各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及系级评审工作,经公开评议程序确定初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励志奖学金院级评审工作。学院对各系初评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学院制度中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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