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院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院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院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章程》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教职工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划分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应包括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各方面人员,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代会代表对全院负责。学院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要求撤换本院的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各民主党派教职工或未当选为代表的中层以上干部一般为列席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其它原因离开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动消失,由选举的工会分会按规定程序增选、替补。
第三章 教代会及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责: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研究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规定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3、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教代会代表积极支持院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维护院长的权威。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4、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检查和监督。
5、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院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6、教代会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院决策的讨论,有权参加评议学院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院执行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教代会及代表的义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代会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或院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学院工会提出,经学院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或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并经院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学院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会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会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4、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5、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工作接受山东省教育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工作接受山东省教育工会综合督导,接受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教代会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