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1〕63号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报酬,是指学生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跟岗实习获得的报酬。
第三条 实习报酬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依据学院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条 实习报酬一般应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学生。根据协议,需通过学院财务处发放的,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扣除税费后全额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 涉及学生实习工作量确认的,应当由企业和学生共同确认,由专业所在系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企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