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1〕66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快推进“岗课赛证”融合,激励师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提升技能的适应性,增强学生竞争力,促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参加学生技能竞赛的在校生、指导教师团队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三个等级。
(一)国际级技能竞赛是指“世界技能大赛”。
(二)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简称“全国技能大赛”)。
(三)省级技能竞赛是指“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山东省选拔赛”(简称“全省技能大赛”)。
第二章 技能竞赛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技能竞赛工作领导与分工。
(一)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各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技能竞赛的总体规划与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
(二)各系负责技能竞赛的申报、组织和直接管理,专业(群)负责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技能竞赛涉及不同系的,由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确定赛项牵头系。
第四条 技能竞赛指导教师团队。
(一)各专业(群)根据赛项特点,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标准以及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原则选拔组建指导教师团队,并确定一名指导教师为赛项负责人,负责选手选拔、训练方案制定及具体实施。
(二)指导教师团队人数根据赛项具体情况确定,大赛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赛项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人。团队成员应分工明确、任务清晰、目标具体,不得挂名虚设。
第五条 选手选拔。
(一)各专业(群)应建立并完善选手选拔机制,可根据需要从一年级学生中选拔参赛选手,建立选手梯队。
(二)选手选拔范围根据赛项特点可在全院范围内选拔。
第六条 选手训练。
(一)选手训练分为日常训练和集训。
(二)日常训练是指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训练备赛,日常训练应将赛项知识、技能点融入日常教学与课外活动。
(三)集训是指利用暑假在校内集中训练备赛,原则上不少于2周。集训计划经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四)集训计划执行情况由赛项所在系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五)集训至少要保证有一名指导教师在现场指导训练,指导教师是集训期间学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学生所在系是集训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集训安全。集训时,按照每天50元标准给予集训选手餐补。集训餐补经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六)集训由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实验实训中心、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集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技能竞赛辅导工作量。
技能竞赛可根据参赛要求由指导教师团队组织辅导,辅导工作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表1:技能竞赛辅导工作量标准 (单位:课时)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
5人及以上 | 480 | 240 | 120 |
4人 | 400 | 200 | 100 |
3人 | 320 | 160 | 80 |
2人 | 240 | 120 | 60 |
1人 | 160 | 80 | 40 |
第八条 技能竞赛参赛管理。
(一)参加技能竞赛需经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参加技能竞赛可设领队1名,负责联络、组织、协调及保障等。
(三)参赛人数及队数根据比赛文件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技能竞赛档案资料管理。
各专业(群)应当做好赛项文件、图片、视频、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技能竞赛档案资料。
第十条 技能竞赛承办。
赛项承办需经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赛项承办方案审定,赛项牵头系负责具体承办。
第三章 技能竞赛奖励与学分置换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赛项等级及获奖等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团体成绩若以单项成绩汇总而得,不重复计算,按团体或单项最高奖计算;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第十三条 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山东省技能训练协作组选拔赛中获参加国赛资格的,视作在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奖励标准。
(一)赛项文件未规定奖励金额的,按下列标准对学生予以奖励(项目系数1按50000元计)。
表2:技能竞赛奖励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系数 |
1 | 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金、银、铜、优胜奖) | 5/3/2/1 |
2 | 取得代表中国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资格 | 0.7 |
3 | 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 0.5 |
4 | 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奖(金、银、铜、优胜奖) | 2/1/0.5/0.3 |
5 | 在全省技能大赛中获奖(一、二、三等奖) | 0.6/0.3/0.1 |
6 | 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奖(一、二、三等奖) | 4/2/1 |
7 | 在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奖(一、二、三等奖) | 1.2/0.6/0.3 |
8 | 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山东省技能训练协作组选拔赛中获参加国赛资格 | 1.2 |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学分置换。
(一)省级技能竞赛获奖。
获省级一等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5门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5分计。
获省级二等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4门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5分计。
获省级三等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3门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5分计。
(二)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奖。
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的所有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8分计。
获国家级二等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的6门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8分计。
获国家级三等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的5门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8分计。
(三)国际级技能竞赛获奖。
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学生可置换入选后所有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100分计。
取得代表中国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参赛资格、在世界技能大赛获优胜奖及以上奖励的,可以直接认定学生取得所有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100分计。
第十六条 参加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赛项,按最高等级赛项的最高获奖等次进行学分置换。
第十七条 未获奖学生学分置换。参赛但未获奖的学生,可置换参赛后教学计划中2门专业课程学分,每门课程成绩按90分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对技能竞赛予以经费保障,比赛用设备、耗材、软件等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九条 差旅费与专家费。
(一)经批准的指导教师外出培训和比赛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批准学生外出参加技能竞赛期间的伙食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在校学生参加校外竞赛相关费用补贴办法(暂行)》(鲁经院字〔2016〕43号)执行;经批准学生外出参加与技能竞赛有关的培训期间的伙食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等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需外聘专家指导训练、承担裁判等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审批,专家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奖励不包含竞赛主办方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的奖励以获奖赛项为单位,由赛项负责人根据参赛选手贡献确定分配比例,经赛项所在系审核,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技能竞赛奖励为税前金额,所得税由个人自理,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报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鲁经院字〔2012〕26号)《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暂行)》(鲁经院字〔201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