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1〕73号
为规范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经审批后(审批单见附件1),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流程
(一)政府采购预算经学院研究通过后,各项目责任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项目采购意向,由资产管理处网上公示采购意向。
(二)提交采购意向后,项目责任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采购需求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四)采购文件须经项目责任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后并报请项目责任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同意,在《政府采购文件审签表》(附件2)签字后发布采购公告,同时报学院纪委备案。
(五)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开标,评审小组中必须有一名采购人代表,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从项目责任部门或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抽取1名专家,签订廉政承诺书(附件3),经学院法人书面授权参与评审。其他评审小组成员由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学院与中标(成交)方签订合同。
(七)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组织验收。
(八)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四、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一)学院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并按学院合同签订流程完成合同签订。
(三)政府采购项目从项目需求到验收全过程文件资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后移交档案室。
五、纪律与监督
(一)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依法依纪接受监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行登记记录制度(登记表附件4)。
(四)对于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即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学院采购及招标。
(五)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学院将终止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