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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1-12-16 09:52:00


鲁经院发〔2021〕78号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和知识结构,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师资队伍,进一步规范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在学院工作满3年。

    (二)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结构要求,有发展潜力,业务能力强。

    (三)遵守教职工读博协议书中的条款。

    二、人员管理

    (一)经学院研究同意报考非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不适用本办法。考取非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考取其它形式(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入学前持录取通知书和复印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读博院校、个人、学院三方协议。

    (三)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者,学习期间应主动与组织人事处师资管理科联系并汇报学习情况。每学期汇报一次,并提供汇报材料。脱产学习时间以学制为准。

    三、有关待遇

    (一)在职业余学习。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或公共假期等,合理解决工学矛盾,在不影响岗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并须圆满完成本人岗位职责。在职业余学习者,享受学院一切待遇,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学籍档案、学历学位证书及证书复印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停发一切福利待遇(社保、医保除外),停止缴纳公积金。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学籍档案、学历学位证书及证书复印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后的服务期内,学院按月均等发放其脱产学习期间停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补交其读博期间停缴的公积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报考专业必须与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一致,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学院支持重点建设专业教师读取与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鼓励其他教职工在经相关专业所在系和教学科研部门同意,并报学院研究批准后读取与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报考各类博士研究生及攻读博士学位的,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安排学习时间,不兑现相关待遇。

    (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到组织人事处备案后算起,须为学院服务不少于六年。

    (三)如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调离(或辞职离职)的,须按协议向学院支付违约金。

    (四)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获得学历学位的,可向学院申请延期,延期按所读院校规定或一般不超过2年。延长期内,享受学院脱产读博相关待遇。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不申请延期者,或延期后仍不能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者,或中途辍学者,不再享受学院脱产读博相关待遇。
脱产学习时间和申请延期时间均按半年(6个月)的整数倍计算。

    (五)学院为申请读博教职工提供2次报考机会。

    五、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需要脱产攻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非脱产的根据专业需要,经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审批后可以报考并攻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鲁经院字〔2014〕 77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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