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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1-05-15 17:10:00

   学工字〔2021〕7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学院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山东省高等学校开学工作方案》、《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学院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请全体学生严格执行。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学院所有在校在籍学生,该期间相应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条 疫情防控的时间期限,由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山东省教育厅要求确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适用条款、处分依据、处分程序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国家、山东省及潍坊市防控疫情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应每天主动按要求进行晨午晚体温检测,对于一周内有1次不按要求检测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累计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报告辅导员,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存在瞒报、漏报、谎报情况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以及个人病史的,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视情形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立案调查后被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根据国家或山东省相关规定有必要对其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妨碍、干扰学院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出现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进出校门、宿舍楼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生公寓实施相对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学生只能在本公寓出入,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公寓;所有学生实行晚间考勤制度,凡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返校后未按时销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审批私自离校或未按规定外出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疫情防控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聚集或者组织聚集性活动,对于未经审批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者,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禁止学生非法买卖防疫物资,凡违反规定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九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学生工作处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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