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划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1.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预付)款项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4.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院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院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院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交流合作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继续教育中心、实验实训中心、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合理配置、利用学院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组织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组织培训、考核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正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国有资产。建立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时备份资产变动数据。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按分类实行归口管理(设后勤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和图书馆三个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国有资产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归口业务的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正确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组织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提出国有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示组织实施;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批;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的使用人员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正确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和清查工作;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按规定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资产要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预付(暂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学院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学院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十九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严格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部门申报、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学院会议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权限按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院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资产调拨或报废审批表;
(四)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五)资产盘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当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除另有规定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经院发[202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