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使用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的国有资产使用要以自用为主,在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二、自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按照学院“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职责,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
(二)学院的各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按照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三)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配置、验收入库、分配、保管、维修、转移、归还、盘点和报告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
(四)学院各部门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并及时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学院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六)学院和各部门对自用国有资产要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七)学院各部门应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部门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八)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
(一)学院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能施行,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出租资产,须按文件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
(二)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出租出借须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四)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五)学院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院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四、学院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学院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五、学院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学院要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院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