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办学成本,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院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的处置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国有资产。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学院处置资产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集体决策。
(一)有偿转让国有资产,须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须按照文件规定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自行审批。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院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受理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账
(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的;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五)文物及陈列品,一律不得报废。
六、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一)申请报废国有资产,由申请单位组织初步论证,拟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根据各单位申请,学院汇总情况后,组织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并组织校内调剂使用,不能调剂利用的资产方可上报学院研究;
(三)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对超出学院权限的,要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后方可处置;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实物处置和销账手续。
七、处置国有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资产处置报告单》,相关人员签字,审核通过后移交财务处审核销账。
八、国有资产实物应按类别进行处置
(一)电子产品类报废资产根据《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由有资质的报废电子产品回收公司回收。
(二)非电子产品类报废资产,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拍卖处理。
九、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交学院财务上缴财政。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