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国有资产的监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考评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由各系、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给出自评得分。学院资产管理处组织考核组对各系、部门和单位的考核情况采取实地查看、账物核对等方式进行抽查。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重点考核各系、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管理。
1.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的要求,考核各系、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情况,每项资产是否是责任到人;兼职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情况,能否积极参加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培训、会议等。
2.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学院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学院资产购置、日常管理、有偿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无形资产、产权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有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计划论证,验收管理,资产维护,资产清查、申请处置等材料。
3.各类资产账册齐全,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化管理与账实相符情况,资产账册情况、条形码或电子标签应用情况、电子台账及账实相符情况。
4.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准确、及时、完整;积极配合学院各项资产数据统计,提供数据及报告准确、及时、完整。
(二)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管理:重点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登记、使用、变动、处置、收益、出租出借及评估报告等情况。
1.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并符合有关要求;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经过专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国有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等。
2.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国有资产采购、验收、登记、入库、领用、保管、维护、核销等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学院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3.资产处置管理:对拟处置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之后,报学院批准,对按规定需要报批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认定该系、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二)擅自出租、出借学院的场馆、场地、教室、仪器设备、房屋等国有资产;
(三)因损坏、丢失、火灾和水淹等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不报等其他行为。
第八条 各系、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日常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