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高学历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在科研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明确使用该项经费所从事研究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成果形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申请者所在系、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研究方向和专业建设发展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明确指导意见,经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推荐至科研处。
第五条 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学院领导同意予以立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专款专用,具体开支范围为:
1.从事所申请课题研究必须的实验耗材、药品及专业图书资料,原则上不允许购置电脑、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非课题必须的电子产品。
2.支付论文版面费、著作的出版费。
3.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经费。
4.校外科研项目的申报费。
5.课题项目的实验测试费。
6.与科研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 博士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九条 项目执行中期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项目执行不力未通过中期检查者,将终止项目执行和后续经费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绩效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所有科研成果均应标注“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及编号”,其所有权属于。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分三次划拨。项目启动第一年拨付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40%,其余20%待结项审核通过后使用。
第十二条 结项条件为:以独著或主持人身份申请到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以第一作者在学院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项目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发现不合理开支、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追回款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也不能从中提取酬金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资助者如因本人原因调离、离职、离岗的,除已购置并交学院使用的设备外,其余经费应归还学院。
第十七条 学院引进的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