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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工作博士研究生待遇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05-30 11:41:00


鲁经院发〔2022〕24号
 
    为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学位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现就学院培养并留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须为学院服务不少于5年。

    二、已经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考核合格者,可以优先聘用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已经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考核合格者,可以优先聘用主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考核合格者,可以优先聘用主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三、聘用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可以执行高一级岗位标准;其他经考核合格者,可以按照主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兑现待遇。(期限3年)

    四、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可以发放博士绩效奖励。一是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基础绩效奖励,连续发放5年;二是设立留校博士奖励绩效,连续发放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学院支持博士牵头申报省级以上教科研和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博士牵头的教科研和人才项目参加省级以上评选。(期限5年)

    六、基础教学工作量按照一般专任教师的2/3确定。(期限3年)

    七、学院支持博士研究生牵头组建教学科研团队,成立博士工作室,配备必要办公条件,按照5—10万元给予博士科研启动经费。

    八、非在编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院按照政策为其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九、学院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及时沟通联系并协助解决博士研究生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难题。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引进和回校工作博士研究生办法待遇暂行规定》(鲁经院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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