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院校企合作办学水平,规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管理,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专项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28号)、《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学院目前校企合作办学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办及新申报项目。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及各系主任组成,负责全院项目的评审、管理、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流合作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院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事宜。
第四条 项目所在专业成立项目运行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专业项目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五条 评审范围:新申报项目。
第六条 评审流程
申报项目所在专业对本专业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全面考察评估,提交申报材料;牵头部门汇总、审核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就项目的符合性、适宜性、可操作性,采取现场集中评审的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人汇报、查阅相关材料,依据合作专业是否重点面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 “十强”产业或区域主导产业、合作企业是否具有承担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能力等评审标准(附件1),得出项目的评审得分及是否同意招生备案的建议;牵头部门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党委会研究内容主要包含:合作企业的资质、给学校办学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校企合作的内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收益分成、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协议管理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签定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载明合作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且与党委会议定内容一致。协议模板由牵头部门提供,协议内容由项目所在专业与合作企业确定。协议确定后,由牵头部门在组织初审的基础上,聘请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再提请分管院领导审定。协议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八条 备案管理
牵头部门梳理校企合作办学协议、党委会研究通过的会议纪要、营业执照、校企合作办学绩效评价情况等备案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在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第九条 运行过程管理
项目所在专业具体负责本专业项目运行。交流合作处牵头项目总体运行监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校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合作课程、教材开发、企业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安排学生实习等情况监管。招生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监管项目招生、就业落实情况。实验实训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中投建实训室的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单。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且符合相关法规及管理规定,并授权牵头部门使用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条 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含购买时间、价值并附购买发票),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所属系应及时进行接收,并办理相关资产的入账手续。
第五章 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范围:在办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流程
每年年底前,牵头部门组织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分校内考核评价和校外专家评价;项目所在专业根据《校企合作企业考核评估指标》(附件2)中所列内容提供佐证材料,并提报绩效评价报告(包含合作的概况、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未来的展望),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初步意见;校内各考核牵头部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校外专家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并提出整改建议;牵头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呈报学院党委研究。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支付企业人才培养费用及学院党委研究调整下一年度合作事宜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要及时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停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申报项目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
1 | 合作专业是否重点面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 “十强”产业或区域主导产业,且为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 | 10分 | |
2 | 合作企业或其母公司(依托企业)主营产业领域与合作项目专业所属学科领域的一致性。 | 10分 | |
3 | 专业方向设置科学合理;合作项目的优势明显。 | 10分 | |
4 | 合作企业资质好。属行业龙头企业或品牌企业。 | 10分 | |
5 |
合作企业具有承担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能力,有足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 10分 | |
6 | 合作企业自身能够在时间、空间上充分接纳、容纳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规定的学生实习实训。 | 10分 | |
7 | 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1年、所承担课时比例约定,并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推荐就业。 | 10分 | |
8 | 合作企业投入设备或资金进行校企共建,共建实训室工位数满足专业教学需要;派师资常年驻校管理。 | 20分 | |
9 | 企业参与收入分成的数额及依据。 | 10分 | |
总 分 | |||
是否建议招生备案 | 是 | 否 | |
附件2
校企合作企业考核评估指标
序号 | 考核 一级指标 |
考核二级指标 | 考核方法与标准 | 考核 牵头部门 |
1 |
企业 资质 |
企业基本情况 | 由企业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 交流合作处 |
企业所获荣誉及参与办学情况介绍 | ||||
2 |
协议履行、资源投入情况 |
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开发 | 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开发课程、教材等支撑材料。 | 教务处 |
企业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
根据协议企业应承担课程门数、时数,实际承担课程门数、时数,教学效果评价等支撑材料。 | 教务处 | ||
企业专家或企业骨干教师派驻 | 企业专家及教师参与专业建设、学生管理,保证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需企业或专业提供来校工作人员的支撑材料(专家名单、工作内容证明、兼课证明及其他)。 | 组织人事处 | ||
安排学生实习情况 | 按协议要求安排学生实习、负责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等支撑材料. | 教务处 | ||
实训室投建情况 | 投建实训室、教学软件、仪器设备等投入的支撑材料或证明。 | 实验实训中心 | ||
招生宣传、就业指导等工作的参与度及满意度 | 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初次就业率及对口就业率等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 招生就业处 | ||
其他投入 | 其他由企业提供的用于合作办学、专业发展、师生服务等的投入,并提供支撑材料。 | 交流合作处 | ||
3 |
社会反馈 |
毕业生或家长反馈情况 | 由专业提供毕业生或在校生家长的反馈情况的支撑材料。 | 招生就业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