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2〕5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辅导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职业化辅导员队伍,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19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关于印发<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工委通字〔2018〕1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院每年从各系绩效工资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绩效工资,作为辅导员省级绩效工资总量。其计算办法为:12000元*专职辅导员数。其中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专职辅导员按照工作月数/12计。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年度工作量情况和发放基准数确定专职辅导员省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基数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人1200元/月,合格的每人1000元/月,基本合格的每人500元/月,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辅导员省绩效工资。
第五条 学院每年底组织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按照优秀(约占专职辅导员总数20%)、合格(约占专职辅导员总数60%)、基本合格(约占专职辅导员总数20%)和不合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限定数量)等次确定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辅导员绩效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的绩效考核;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省级绩效工资分配。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考核按照学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整体安排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参加省级绩效工资分配后,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系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具体办法由各系制定。
第九条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不参与辅导员省级绩效工资分配。兼职辅导员绩效工资在各系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