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党字〔2022〕2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领导会议议事质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盲目决策、临时动议、“一言堂”等现象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党委、行政“一把手”。
第三条 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将议题提前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充分思考酝酿,确保议事时胸中有数、有的放矢。重大事项研究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四条 凡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事先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靠性、操作性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 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作最后陈述表态。在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上,当意见不能统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出最终表态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1.涉及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教师职称评聘,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学院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招生就业、校企合作、国际交流,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捐赠等事项的确定。
4.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学院资产处置及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有关事项。
5.上级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党建、教学、科研等重要成果评选推荐等。
6.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7.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七条 集体研究重大问题或事项时,必须好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和内容进行如实记录。
第八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规定的“一把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