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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2-12-26 09:44:00


鲁经院发〔202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及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维护学院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学院合同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统称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院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聘请、组织法律专家或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法律顾问”)为院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院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六)负责合同专用章刻制和使用管理。

    (七)学院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审计部门会签。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院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台账),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院档案馆。

    第八条  学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专项归口管理工作。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有: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基建、后勤管理方面合同,包括工程、校园环境绿化改造、室内外维修改造、维修物业服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食堂管理、供水供电供暖以及与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相关合同。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与资产管理相关合同,包括资产采购、处置、对外出租、委托采购代理等相关合同;负责管理经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三)教务处负责管理各类教学相关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联合培养、教材出版、课程建设、师生竞赛、承接上级教育考试任务等履行日常管理需要签订的合同。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相关合同,包括涉及人员聘用、招聘考试、师资培训、档案审核、劳动争议处置、劳务派遣、党员干部培训、党建活动等需要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五)科研处负责管理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合同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安全、外协等关联合同,科研成果转让、转化等合同,学院与科研机构等签订的各类框架性合作协议等。

   (六)交流合作处负责管理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学生联合培养、涉外事务接待、产业学院等合同。

   (七)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各类社会培训、社会化考试、成人教育等方面相关合同。

   (八)宣传统战部负责管理媒体宣传、广告新闻、舆情管控等方面相关合同。

   (九)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成品教学软件和实验材料等方面相关合同。

   (十)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与招生、就业业务活动相关合同,主要包括招生就业宣传材料印刷、网络及媒体宣传、报考指南宣传、网站宣传服务维护及其关联的保密、安全等合同。

   (十一)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资料、数字资源等采购合同。

   (十二)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委托法律服务相关合同。

   (十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开展文化活动及学生社会实践、学生保险、创新创业、学生床上用品和军训用品的采购等方面的合同。

   (十四)工会负责管理工会会员福利发放、健康体检等方面的合同。

   (十五)审计处负责管理委托审计等方面的合同。

   (十六)财务处负责管理借贷、储蓄、商业保险、银校合作等方面合同。

   (十七)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服务、通用软件开发、网络运维合同、网站建设等方面合同。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学院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四章  合同起草

    第十一条  学院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应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并对其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  学院推行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对于量大面广的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示范性文本。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必要时根据约定提出修改意见,确保合同内容条款准确反映当事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院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订立合同。院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除学院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院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合同类型,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包括人民币10万元)、对学院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由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对学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审批后,原则上由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需经院领导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专用章根据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由学院办公室管理和使用,院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领导审批后,再向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二十三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合同审批程序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 合同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 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确认。
  • 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应按照原合同履行程序。
  • 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经原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 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 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对方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学院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学院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对方对学院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学院承担责任的。

   (九)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十)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上述第一项中“基础条件”,是指合同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与否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需分别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保管并归档,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同是学院对外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守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院内行政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院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导致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的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院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鲁经院字〔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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