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学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院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 在学院现有校园内或学院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院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但是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第四条 学院引进项目管理公司,参与学院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由需求部门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是否可行,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的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经方案比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常委会审批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院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准备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发改委等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即可立项。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及概预算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委批复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该工程的地形图进行测绘,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方案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规划设计经过学院批复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项目方案规划提报地方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审批并完成人防等附属建设手续的审批和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方案获批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交住建局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初步设计获批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编制完成后需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提报发改委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依据获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施工图提交图纸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预算并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基建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签订,一般分为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由按照合同组织施工;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工程管理。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学院的所有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必须为每个基建工程项目指定工地代表,工地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工地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监督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坑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等分部验收工作,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价格可进行招标或询价确定。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采购”、“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购”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四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降低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工地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项目洽商签证
第二十七条 项目洽商是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项目合同的变化情况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活动。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增减、项目需求调整等情况时,应办理项目洽商。项目洽商要对项目的变化情况提出依据和确认意见,以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开始实施前,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要对设计方案、工程图纸、施工计划进行会审,尽量避免开工以后洽商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项目洽商要取得学院领导、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工地代表和项目管理公司、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协作方的认可,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证记录。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是办理项目洽商的校方组织者,负责协调组织项目使用、设计、施工、监理等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的洽商。项目洽商要依据项目合同,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生的变更、洽商预估不超过2万元的,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洽商、变更提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工地代表方可办理相关文件的签证。
第三十二条 项目洽商在完成签证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执行的洽商事务,由工地代表或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向学院领导口头请示后,与项目管理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实施,事后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项目洽商签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涉及项目洽商的文件,在经过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证后方为有效。仅有项目管理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或工地代表签署的项目洽商文件均为无效文件。执行无效洽商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洽商文件由工地代表适时发送到施工、监理、造价和项目管理公司等单位。工地代表负责协调项目洽商相关事务,并做好项目洽商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工地代表应在工程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书面告知以上并取得相应收文回执。
第七章 竣工验收、资产交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签订《建设项目交接事项备忘录》。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在资产移交的同时向资产管理处转交项目质量保修书。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质量保修期满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复验。若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若无质量问题或者问题整改完成,复验各方应在复验结果上签字确认。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修金。
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条 纪委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受理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项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二是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控制以及进度款支付;三是审核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四是完成竣工后的最终结算、审计定案并参与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由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院同意后,可支付可行性研究编制费、工程估算概算编制费、规划设计费等前期费用。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汇总后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督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鲁经院字〔2017〕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