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院发〔2023〕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节约会 议经费开支,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学院及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 学院自有资金在境内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 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交流)会、评审会、
答辩会、重大项目论 证会、学术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会议费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为学院办公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学院及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 学院自有资金在境内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 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交流)会、评审会、
答辩会、重大项目论 证会、学术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会议费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为学院办公室。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三条 学院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预 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 数和天数,会议工作人员的数量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 1 天。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并单独列示;举办(承办)会议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编报会议计 划,包括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 人员数、所需费用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提交学院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办公室填报“会议费及相关支出”项目入库,编入学院年度预算,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部门申请使用。没有 预算的,不得支出会议费。如临时增加会议(主要指学院或上级 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会议),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追加或调整预算经费后方可安排。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举办会议应以批复预算为 依据,填报会议预算审批表,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并单独列示;举办(承办)会议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编报会议计 划,包括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 人员数、所需费用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提交学院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办公室填报“会议费及相关支出”项目入库,编入学院年度预算,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部门申请使用。没有 预算的,不得支出会议费。如临时增加会议(主要指学院或上级 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会议),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追加或调整预算经费后方可安排。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举办会议应以批复预算为 依据,填报会议预算审批表,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 、标准和报销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举办会议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其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一)异地举办会议,学院参会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发生 的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外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本单位报销。
( 二)学院特邀的外单位会议代表或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和评审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讲课费(税后)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计 4学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元/学时,正高级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学时。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会议咨询费(税后)按天计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 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 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标准的 60%执行, 会期两天以内的按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标准的 50%执行。
3.会议评审费标准参照会议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综合开支定额标准(三类)如下:住宿费 240 元/人天,伙食费 130 元/人天,其他费用 80 元/人天,合计 450 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 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 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九条 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场所举办。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 就近原则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招 标采购程序,按采购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议标准。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举办会议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其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一)异地举办会议,学院参会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发生 的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外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本单位报销。
( 二)学院特邀的外单位会议代表或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和评审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讲课费(税后)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计 4学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元/学时,正高级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学时。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会议咨询费(税后)按天计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 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 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标准的 60%执行, 会期两天以内的按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标准的 50%执行。
3.会议评审费标准参照会议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综合开支定额标准(三类)如下:住宿费 240 元/人天,伙食费 130 元/人天,其他费用 80 元/人天,合计 450 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 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 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九条 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场所举办。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 就近原则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招 标采购程序,按采购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议标准。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 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 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 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所有开支应一次性报 销,不得拆分。主办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 费及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 一)会议费报销单
1.会议审批文件(会议申请或学院会议纪要等);
2.会议预算审批表;
3.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4.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5.交通费(含车辆租赁)相关票据,要符合学院公务用车及车辆租赁相关规定;
6.讲课、咨询等专家费用应当提供签收单或者协议(合同), 签收单应包含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特邀与会代表及异地专家城市间交通费相关票据;
7.会议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情况、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会议成效、有关事项说明等;
( 二)差旅费报销单
8.异地举办会议的,学院参会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车辆租赁须附采购合同。
相关费用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实际参会人数不得突破批复 的预算人数;实际参会人数减少,则按规定标准相应减少会议经 费各项目支出。非会议正式代表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 不得在会议上安排食宿;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 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 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等安排的会议,如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有办法但有关事项未明确的,未明确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会议(预算)审批表
会议(预算)审批表
申请部门(章) | 申请日期 | ||||||||
主办单位 | |||||||||
会议名称 | |||||||||
会议地点 | 会议时间 | ||||||||
参会人数 | 工作人员数 | ||||||||
会议目的及主 要内容(若发生 专家费支出,须 说明理由和支 出依据及标准) | |||||||||
经费来源 | 有无年初预算 | ||||||||
预算明细 | |||||||||
支出内容 | 标准(元) | 人数 | 天数 | 小计 | |||||
住宿费 | |||||||||
伙食费 | |||||||||
其他费用 | |||||||||
小计(定额标准范围) | |||||||||
咨询、讲课、评审费 | |||||||||
专家或特邀代表交通费 | |||||||||
差旅费 | |||||||||
合计 | |||||||||
分管业务院领导意见 | |||||||||
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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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主要领导 意见 |
申请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