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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3-07-06 09:18:00



鲁经院2023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节约会 议经费开支,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学院及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 学院自有资金在境内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 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交流)会、评审会、
答辩会、重大项目论
 证会、学术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会议费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为学院办公室。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三条  学院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预 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 数和天数,会议工作人员的数量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 1 天。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并单独列示;举办(承办)会议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前编报会议计 划,包括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 人员数、所需费用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提交学院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办公室填报“会议费及相关支出”项目入库,
编入学院年度预算,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部门申请使用。没有 预算的,不得支出会议费。如临时增加会议(主要指学院或上级 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会议),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追加或调整预算经费后方可安排。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举办会议应以批复预算为 依据,填报会议预算审批表,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 、标准和报销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举办会议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其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异地举办会议,学院参会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发生 的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外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本单位报销。
 二)学院特邀的外单位会议代表或学者、专家及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和评审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讲课费(税后)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计 4
学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学时,正高级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1000 /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 1500 /学时。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会议咨询费(税后)按天计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 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 费标准为 900-1500 /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标准的 60%执行, 会期两天以内的按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标准的 50%执行。
3.会议评审费标准参照会议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综合开支定额标准(三类)如下:住宿费 240 /人天,伙食费 130 /人天,其他费用 80 /人天,合计 450 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 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 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九条  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场所举办。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 就近原则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招 标采购程序,按采购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议标准。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 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 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 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所有开支应一次性报 销,不得拆分。主办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 费及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会议费报销单
1.会议审批文件(会议申请或学院会议纪要等);
2.会议预算审批表;
3.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4.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5.交通费(含车辆租赁)相关票据,要符合学院公务用车及车辆租赁相关规定;
6.讲课、咨询等专家费用应当提供签收单或者协议(合同), 签收单应包含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特邀与会代表及异地专家城市间交通费相关票据;
7.会议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情况、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会议成效、有关事项说明等;
 二)差旅费报销单

8.异地举办会议的,学院参会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车辆租赁须附采购合同。
相关费用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实际参会人数不得突破批复 的预算人数;实际参会人数减少,则按规定标准相应减少会议经 费各项目支出。非会议正式代表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 不得在会议上安排食宿;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 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 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等安排的会议,如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有办法但有关事项未明确的,未明确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会议(预算)审批表
 

会议(预算)审批表
 
申请部门(章)   申请日期  
主办单位  
会议名称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参会人数   工作人员数  
会议目的及主  要内容(若发生 专家费支出,须 说明理由和支  出依据及标准)  
经费来源   有无年初预算  
预算明细
支出内容 标准(元) 人数 天数 小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小计(定额标准范围)        
咨询、讲课、评审费        
专家或特邀代表交通费        
差旅费        
合计        
分管业务院领导意见  
 
办公室意见
 
 

学院主要领导
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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