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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稿时间:2023-07-06 09:47:00


鲁经院发〔2023〕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 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及各部门、单位(以下 简称各部门)针对教职工使用财政资金、学院自有资金在境内举 办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等。培训费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为组织人事处。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增强 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审批程序

第四条  培训费实行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举办培训部门 于每年 9 月底前编报年度培训计划,列明培训名称、目的、对象、 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组织人事处汇总提交学院会议研究确定后,在预算系统 填报 “培训费及相关支出”项目,审批后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由 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年度培训计划一经纳 入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无预算不得列支培训费。确因工作需 要,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主要指学院或上级部门临时安排),报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后按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培训审批制度。举办培训应以批复预算为 依据,填报培训预算审批表,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实际参训人数减少,则按规定标准相应减少培训经费各项目预算。非参训人员及其他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在培训班 上安排食宿;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师资费之外的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类别
 
住宿费

伙食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
费用
 
合计

一类
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
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
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 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照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 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 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在校内安排就餐的,伙食费标准在上限范围内按学院工作餐标准执行。培训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 计 4 学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 元/学时,正 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学时,院士、全国知 名专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学时。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工作确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授课老师为学院在职人员的,讲课费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内,择优选择培训地点。学院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 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如学院难以安排需要在校外举办的, 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 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并签订培训合同(协议)。到其他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 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 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 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 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 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 “小金库”。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报销实行一培训(期次)一结算。组织举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培训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按学院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范围内的所有开支应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分。
(一)培训费报销单
1.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申请或学院会议纪要);
2.培训预算审批表;
3.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4.由培训机构承办的,须有培训协议(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5.培训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 内容、时间、地点、 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
6.交通费(含车辆租赁),要符合学院公务用车及车辆租赁相关规定;
7.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协议(合同),签收单应 包含讲课人姓名、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专家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相关票据。
(二)差旅费报销单
8.异地举办培训参训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车辆租赁须附采购合同)对未履行审批和报销手续不完备, 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校内授课老师领取讲课费应按工资薪金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个人工资卡账户,不得以 现金形式发放;校外授课老师领取讲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授课老师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承担社会机构委托的培训项目,应遵循 “收支两 条线”原则。培训费原则上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 件的,经学院领导同意可由培训部门收取,在规定时限内上交财 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培训费管理按委托协议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财政专项经费等安排的培训,如在项 目预算中已申请并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有办法但培训有关事项未明确的,未明确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培训费的 收支与管理进行审计与检查,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培训,虚增培训支出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培训(预算)审批表
 

培训(预算)审批表
 
申请部门(章)   申请日期  
主办单位  
培训名称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人数   工作人员数  
 
培训主要内容
 
经费来源   有无年初预算  
预算明细
支出内容 标准(元) 人数 天数 小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小计(定额标准范围)        
师资费-讲课费        
授课老师交通费        
差旅费        
合计        
分管业务院领导意见  
 
组织人事处意见
 
学院主要领导
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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